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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处管理费使用办法(2017修订版)

发布者:本站编辑  发布日期:2017-07-19  【字号: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

代办处管理费使用办法(2017修订版)

 

为进一步推进服务型工会建设,推动在职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为加强对代办处的财务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资金管理、规避资金风险,指导代办处正确使用管理费,促进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费来源

 第一条 代办处管理费来源

   办事处根据代办处上交互助保障活动会费的一定比例进行拨付。

互助保障活动会费

 拨付比例

在职职工住院互助保障

8%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

10%

在职职工团体意外互助保障

12%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

8%

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互助保障

10%

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

12%

第二章 管理费使用范围:

第二条 办公性支出

办公性支出包括购置办公用品、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条 业务性支出

1.会议费:指因开展互助保障工作召开的各类会议,会议应在本市范围内召开,并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会议费的使用规定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与会议相关的住宿费、伙食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专用设备租赁费、劳务费、交通费等。

会议费支出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340

130

80

550

各项明细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但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明细标准。对于不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会议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2.培训费:指各代办处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培训应在本市范围内召开,并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培训费的使用规定执行。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培训费支出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80

110

100

60

450

    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明细标准,各项明细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对于不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3.宣传费:指为推动、促进,宣传职工互助保障事业的发展,订制印有互助会标识或宣传口号的宣传用品、宣传单册、宣传书籍、展板宣传等。宣传品的选择应注重宣传效果强、价格低等特点,单品价值不得超过100元,主要分为书籍类、办公类、日用品类(厨房及床上用品除外)和健康运动类。外包订制印有互助会标志的宣传用品,应签订《订制产品合同》。定制宣传品要严格按照代办处所属工会的采购制度、流程办理。单次订制超过5000(5000)的宣传用品、宣传单册、宣传书籍,须按《代办处大宗商品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4.印刷费:指印制各项互助保障业务所需的单证、帐表、资料、信封、信纸等所支付的费用。需要外包批量印刷的,应统一进行业务洽谈,确定印刷定点供应商,并签订《印刷合同》。支出印刷费要严格按照代办处所属工会的相关制度、流程办理。单次印刷超过5000(5000)的印刷品,须按《代办处大宗商品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人员性支出

1.外聘人员人事费用:包含五险一金。

2.个人收入所得需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公务性支出

1.交通费:经办人员因办理投保、理赔等业务而发生的交通费用,代办处可给予实报实销。

2.代办处不得私车公用,报销个人车辆的汽油费、停车过路费、维修费等费用。

第六条 管理费下拔

管理费向基层倾斜,各代办处要依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下拔比例,制定基层管理费使用规定,同时要建立代办处监督检查机制。

第七条 互助互济

互助互济金的使用要注重面向广大会员,体现公平、普惠原则,可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会员参加互助保障活动,不符合保障条款的理赔条件, 未能给付互助金的(原则上会员需连续2年以上参加本会互助保障活动),可给予一次性慰问。慰问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互助金。

2.会员或会员家庭成员(限配偶、子女)因疾病、伤害或患病需长期治疗的,治疗费用过高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会员及会员家庭成员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可给予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不得高于互助金。

    3.代办处所在区域发生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的会员家庭,可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由各代办处视实际情况确定。

4.留存管理费较多的代办处可对参加互助保障活动的会员给予一定金额的减免。减免会费需经代办处管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并将会议纪要及具体实施方案报北京办事处备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基层单位名称、互助保障活动(参保会费)、人数、金额等。

5.各代办处在使用互助互济金时,要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并经代办处管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执行。

6.各代办处应建立慰问金发放登记簿(附件3),完善慰问金领取手续,每笔慰问金发放须附情况说明,要求受益会员确认签字(附件4)。

  第八条 会员活动

    1.组织开展以会员为受益对象的体育健身活动、文体竞赛和健康保健、职业技能、互助保障等各类讲座、培训。

2.代办处在举办活动(如:暑期送清凉、爱心赠书,冬季送温暖等活动)时,物品的领取、发放应有领取人签字。代办点人员在代办处领取物品时应填制《“          ”物品领用表》(附件1);代办点发放物品时,领用人应在《“          ”物品发放表》(附件2)中“领用人”一栏中签字。

3.组织体育、健身、竞赛、讲座等活动时,应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竞赛类活动可以按照竞赛成绩和评选结果,适当评奖和颁发纪念性奖品,但不得借竞赛评比活动搞集体福利。原则上获奖人员不得超过参加人员的30%

4.代办处应针对每项活动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同时在活动实施时应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对象、标准、金额、时间、方法、步骤等。

第九条 其他

不属于上述费用中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管理费使用要求

第十条 管理费的使用要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代办处要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中央八项规定、北京市委实施意见、总会及北京办事处的相关规定,严禁将管理费挪作他用或用于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以外的开支。

第十一条 各代办处要根据所属工会及北京办事处的相关规定制定代办处管理费使用办法,办法要经过本级管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代办处要将管理费的使用纳入预算管理,预算须经代办处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上报北京办事处。无预算的年度内不允许列支。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开支范围,费用报销时做到票据合法、内容完整、附件齐全、发票抬头与付款人一致。会议费、培训费等,除应具备正规发票外,还应附会议通知、会议明细单等。会议、培训地点应选择北京市政府指定的会议、培训场所,具体参照北京市政府采购网。

第十四条 劳务支出、慰问金、救助金等发放一律通过银行转账至个人账户。如因现场赔付、慰问等特殊情况需要现金支付的,应办理提现申请手续,并做好会员领取现金的签收和留存现场慰问过程影音图片资料的工作。

第十五条 各代办处要根据所属单位或工会的相关规定及《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固定资产暂行办法(修订)》制定代办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代办处固定资产的审批、购买、使用、报废等要经过本级管委会集体讨论通过,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执行。对购置5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需报北京办事处备案。

第十六条 大宗商品的采购和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大宗商品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七条 管理费除正常、合理、必要的开支外,应主要用于开展会员活动、互助互济活动等支出。原则上年度内组织开展会员活动和互助互济活动支出总额不得低于当年管理费总额的50%。各代办处组织开展会员活动和互助互济活动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由本级管委会讨论后方可实施。项目支出坚持勤俭高效、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章 管理费回拨

第十八条 管理费回拨时间:次年115日至30日,回拨上一年度互助保障活动管理费。

第十九条 管理费回拨原则

1.先行消化历年结余管理费。

2.年度内管理费使用未达到50%的暂缓回拨。

3.年度内管理费使用达到50%以上的正常回拨。

第二十条 对各代办处先行消化留存管理费期间,代办处出现资金不足时,可向办事处提出申请,提前拨付管理费。申请时需提供管理费拨付申请并附《管理费拨付申请表》(见附件5)、申请日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办事处按流程予以回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代办处应自觉接受上级和同级工会经审会及北京办事处的监督检查,各代办处管委会要依照规定职责权限对管理费的收支、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代办处要建立自查自审机制,积极配合办事处的稽核及外部审计工作。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原《北京办事处代办处管理费使用办法》、《关于代办处管理费使用办法的补充规定(修订稿)》、《关于对<关于代办处管理费使用办法的补充规定(修订稿)>的调整》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北京办事处。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

      201771


附件:
中互京财字(2017)38 代办处管理费使用办法(2017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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