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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八大群体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互助保障活动方案的说明(2021版)

发布者:本站编辑  发布日期:2021-08-16  【字号: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

八大群体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互助保障活动

方案的说明(2021版)

 

 

为维护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下的物流快递员、网约送餐员、家政服务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参与互助互济活动,根据《关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关于北京八大群体专项保障活动的实施方案>的批复》(中互服字[2021]120号),结合《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在职职工综合互助保障活动》、《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综合互助保障计划》,制定本说明。
    第一条 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八大群体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或其子女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30类重大疾病的一类或多类,或会员因病导致身故,或会员家庭因火灾、水暖管爆裂导致家庭财产损失时,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活动的人员范围
    已加入北京市总工会,且年龄在16-60周岁的物流快递员、网约送餐员、家政服务员、商场信息员、护工护理员、房产中介员、货运驾驶员、保安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及其未满18周岁(含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子女

第三条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

第四条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一)意外伤害保障

1.在保障期内,会员因意外事故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领取20,000元伤残互助金。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2.在保障期内,会员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时,领取20,000元身故互助金。会员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时,或者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伤残互助金和身故互助金不能兼领兼得

3.会员因意外事故领取伤残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发生一次或多次意外事故,其领取的伤残互助金累计不超过伤残互助金最高限额

(二)子女意外保障

1.在保障期内,会员子女因意外事故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领取伤残互助金,最高领取10,000元;如果会员子女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2.在保障期内,会员子女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时,或者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会员一次性领取精神抚慰和丧葬互助金20,000元。伤残互助金和精神抚慰丧葬互助金不能兼领兼得;

3.会员子女因意外事故领取伤残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子女发生一次或多次意外事故,其领取的伤残互助金累计不超过伤残互助金的最高限额。

(三)重大疾病保障

1.在保障期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以下30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类或者多类时,可以一次性领取重大疾病互助金10,000元,本期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确诊为原位癌的,给予慰问金2,000元;

2.参加本活动前已患有本活动规定的一类或多类重大疾病的会员,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3.对参加本活动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续保时,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4.本活动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30类: 

1)急性心肌梗塞

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3)原发性恶性肿瘤(类)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5)重要器官移植

6)白血病

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

8)严重烧、烫伤

9)截瘫

10)肢体缺失

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12)双目失明

13)语言能力丧失

14)重症帕金森病

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6)心脏瓣膜移植术

17)系统性红斑狼疮

1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19)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20)严重重症肌无力

21)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22)深度昏迷

23)双耳失聪

24)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5)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26)脑中风后遗症

27)严重脑损伤

28)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9)主动脉手术

30)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

(四)因病身故保障

在保障期内,会员因疾病身故的,其亲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10,000元,保障待遇终止。

(五)家财损失保障

1.在保障期内,因火灾导致会员家庭财产损失的,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损失金额的10%领取互助金,最高领取10,000元。  

2.在保障期内,因水暖管爆裂导致家庭财产损失的,根据物业或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对受损面积领取一定互助金,最高领取10,000元。

3.同一次事故中火灾、水暖管爆裂同时发生的,只能领取一项互助金。

4.同一次事故中多人具有领取互助金资格的,只能由一人领取。 

第五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本活动保障待遇:

(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本活动规定的保障待遇: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期间;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9.医疗事故导致的;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12.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就医的。
    (二)除第五条第一款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本活动意外伤害、子女意外伤害保障待遇:

1.在参加本活动前已发生意外伤害导致的; 
    2.遭受工伤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3.食物中毒、药物过敏或猝死导致的;
    4.自杀、自残导致的;
    5.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6.其它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伤残或身故。

(三)除第五条第一款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1.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经或曾经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的任何一类或多类,或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

2.医院误诊;

3.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其他非疾病原因导致的。

(四)除第五条第一款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因病身故保障待遇:

1.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2.自杀、自残导致的。

(五)除第五条第一款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家庭财产损失保障待遇:

1.会员家庭发生火灾不及时报案,导致不能认定财产损失的;

2.会员家庭发生火灾,不能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导致不能认定财产损失的;

3.会员家庭因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或由于施工致使管道破裂,或因为管道试水、试压导致水暖管爆裂的;

4.会员家庭发生水暖管爆裂,不能提供物业或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导致不能认定财产损失的。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由会员本人或直系亲属受领。
    第七条 理赔申报手续

会员出险后,将申报材料交至就近的街道乡镇工会服务站,通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会代办机构上报至办事处。提交材料如下:

1.会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会会员互助服务卡复印件(或其他银行卡复印件,需注明开户行全称和开户地)。

2.申报意外伤害伤残理赔时,应同时提供由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出具相应证明;申报意外伤害身故理赔时,会员亲属应同时提供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或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3.申报重大疾病理赔时,应同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入院、出院记录(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及病历调查委托书等;申报因病身故理赔时,会员亲属还应同时提供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或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4.申报家庭财产火灾损失理赔时,应同时提供由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房屋产权证或与产权证相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申报家庭财产水暖管爆裂损失理赔时,应同时提供由物业或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房屋产权证或与产权证相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5.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包括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户口本复印件、会员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关系证明;《学生证》等在校证明;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家庭财产损失事故现场照片、维修记录等

6.其他必要文件或证明。
    7.会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申报理赔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活动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本活动所指的会员子女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含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

3.本活动所指的重大疾病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判定。

4.本活动所指的水暖管爆裂损失是指因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房屋内自来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下水管道以及太阳能热水器室内外管道爆裂(包括房屋内、楼上住户、隔壁邻居家以及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水暖管),对由此造成的房屋内的房顶、墙面、地板遭受水浸、腐蚀的直接损失。

5.家庭财产是指会员在北京地区具有房屋产权证的固定住所内的个人财产遭受火灾、水暖管爆裂导致的房体及相关财产损失。

6.同一次家庭财产损失事故中,多项保障活动只可领取一次。

7.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活动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附表:

八大群体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互助保障活动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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