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三条 依托工会等单位进行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的代办处,固定资产认定标准及分类按依托单位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有独立账户的代办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与经营有关的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及其他等。不属于经营用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
第五条 代办处应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所属工会和北京办事处的相关规定制定代办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六条 办事处为代办处购置的固定资产,代办处要按资产调拨清单所列金额计价,并按照代办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条 代办处购置固定资产,需经本级管委会集体讨论通过,按照所属工会关于固定资产购置的相关制度流程执行,购置金额超过5000元(含)的还需按照大宗商品购置的相关规定执行,超过5万元(含)的报北京办事处备案。备案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会议纪要、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总计金额、购置原因等。
第八条 有独立账户的代办处,固定资产应按月计提折旧,折旧方法按平均年限法,折旧年限为五年,残值率为5%。
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率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第九条 固定资产由代办处指定部门及人员进行管理。新增固定资产应进行验收,填制固定资产卡片和台账,并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分类编号。对固定资产的使用落实到使用人(机器设备落实到组)。
第十条 固定资产应按照所执行的会计制度进行计价。财务部门应及时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进行会计核算,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分类账。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及报废要经过代办处管委会主任审批,并报办事处备案。同时进行相应的处置及账务核算,并对固定资产台帐和卡片内容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 对于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代办处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对于固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代办处应建立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制度,于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应有“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详细反应所盘点的固定资产的实有数,并与固定资产帐面数核对,做到账务、实物、和固定资产卡片相核对一致。若有盘盈或盘亏,需列出原因和责任,经批准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原《北京办事处代办处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办事处。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