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总会《大宗商品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规范代办处使用管理费购置大宗商品,明确采购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厉行勤俭节约,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办事处各代办处。
第二条 大宗商品是指单次采购金额超过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物品。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办公设备、办公用品、非办公类用品等。
1.固定资产是指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有关商品。固定资产的采购应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方面的管理仍依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代办处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执行。
2.无形资产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软件开发、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3.办公设备、办公用品是指日常办公所需的各种文具、物品等低值易耗材料及器具等。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出入库、保管等需要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4.非办公类用品是指用于职工慰问的物品、活动类物品、竞赛类奖品以及为展业印制宣传用品、印制宣传书籍、印制宣传单册、制作展板、定制宣传用品等。
第三条 代办处购买大宗商品,应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所属工会或单位关于商品采购招投标的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入大宗商品的招投标采购程序购买。所属工会或单位无相关规定的按照《北京办事处商品(服务)招标和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采购前应由专人进行询价、比价、议价。其中询价、比价环节不得少于三家单位,并将比价过程及拟定价格以书面形式(附件1)报代办处管委会。由代办处主管领导负责召开代办处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集体讨论确定最终采购方案,与会人员签字确认,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条 代办处购置大宗商品时,买卖双方应签订买卖合同。经办人员还应按要求填写《大宗商品购置申请表》(附件3),同发票合同等一同交财务作为原始凭证入账。
第五条 代办处购置商品在5000元(含)至30万元的,按照第二、三、四条规定程序购买;30万元(含)以上的,由代办处按照第二、三、四条规定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北京办事处备案。
第六条 代办处对于新购入的符合规定要求的大宗商品,应指定专门管理人员,设置大宗商品登记簿(附件2),负责大宗商品的入库、领用、发放及定期盘点等相关管理工作。财务人员只负责固定资产的帐务登记工作,原则上不得参与其他大宗商品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领用环节应有领用人签字,同时代办处人员做好登记工作,以备日后检查。
第八条 凡属代办处内部各部门或部门内员工共用的办公用品和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禁员工带出单位私用,若发生损坏应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原《代办处大宗商品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办事处所有。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