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进程,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和效率,进一步规范、完善互助会系统发票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及总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办事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事处及设置开票岗的代办处财政票据的领用、发放、使用、核销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版《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由财政部监制,一式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会费收据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管理与要求
第四条 办事处财务部负责财政票据管理全面工作。承担财政票据的领用、发放、核销、监督检查以及指导代办处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办事处根据岗位职责分别设定管理岗一名,开票岗若干,开票岗根据业务需要可同时设置在办事处及各代办处。
第六条 设置开票岗的各代办处应设专人负责本单位财政票据的领取、使用、保管、核查等工作,如遇人员调动应认真做好核对交接工作。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要求
第七条 财政票据的领用
1.领用财政票据,需由办事处、代办处分别提出申请,报总会同意设立开票点后方可领票。初次领用时代办处还应签定票据使用《承诺书》(见附件1)。
2.领用财政票据采用以旧换新方式。代办处每领取一次新的财政票据都应将上一次领用并已使用完毕的会费收据存根及《票据交回明细表》(见附件2)交回办事处,办事处发票管理员核对无误后发放财政票据。《票据交回明细表》一式两份,办事处、代办处各留一份备查。
3.代办处领用财政票据时应填写《会费收据领用登记表》(见附件3),并加盖代办处公章。
第八条 财政票据的使用
1.办事处开展互助保障活动,收取会费后应向付款方开具财政票据。
2.设置开票点的代办处开具财政票据后要及时将款项上交北京办事处,并确保同开票金额一致。
3.开具财政票据时应按照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的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时在“项目名称”栏中填写会费类型,如“女工会费”、“重疾会费”等,在“标准”栏中填写会费标准,在“数量”栏中填写份数。因差错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4.办事处及下设代办处开票点开具财政票据时,均统一使用办事处印章,加盖办事处财务章。
5.财政票据应按规定使用,使用完毕,应当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6.办事处及设置票据开票点的代办处,不得擅自出借、转让、代开、销毁、涂改以及超范围开具财政票据,不得下发给代办点或基层单位代为开具。
7.办事处及设置票据开票点的代办处应妥善保管财政票据,如不慎丢失,应及时上报,按规定办理相关作废手续。
第四章 其他要求
第九条 办事处及设置票据开票点的代办处应保持人员稳定,如发生管理员和操作员变动,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总会,由总会协调财政部重新申领智能加密卡。
第十条 办事处及票据开具点管理员和操作员一经上报,不得轻易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向总会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智能加密卡是进入票据系统的唯一路径,办事处及票据开具点的操作人员应妥善保管,不得相互转借、不得泄露密码。若不慎丢失,需重新办理智能加密卡的,应向总会说明原因并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票据系统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单位操作端使用手册》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承诺书
2.票据交回明细表
3.财政票据领用登记表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