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北京办事处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
实施细则(2025版)
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光荣传统,满足在职女职工健康保障需求,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办法》,制定《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2025版)》。
第一条 活动的基本内容
在职女职工参加本互助保障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首次确诊本活动所列的12种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或会员首次确诊12种女职工特殊疾病对应的一种或多种原位癌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或慰问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含正式、合同制、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按国家政策延迟退休的,以实际退休年龄为准),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女职工不得少于全体女职工的80%;10人以下的单位要求全体女职工参加。
第三条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25元/份,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自计划书上记载的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最多参加两份本活动,超出份数视为无效。同一参保单位参保份数保持一致。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60日(含)的观察期。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30日(含)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30日(含)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第四条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一)观察期约定及观察期慰问金申领。
1.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12种女职工特殊疾病或12种女职工特殊疾病对应的一种或多种原位癌时,不享受领取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互助金待遇;
2.在本活动生效30日(不含)后6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12种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1,000元/份,本期所有保障活动待遇终止;会员首次确诊12种女职工特殊疾病对应的一种或多种原位癌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份,本期所有保障活动待遇终止。
(二)互助金的申领。
1.在本活动生效60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规定的12种女职工特殊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金15,000元/份,本期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2.在本活动生效60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12种女职工特殊疾病对应的一种或多种原位癌时,可以一次性领取互助金3,000元/份,同一保障期内因患不同原位癌病种的会员可多次领取原位癌互助金,会员累计领取互助金总额最高为15,000元/份,本期所有保障活动待遇终止。
3.会员在同一保障期内如果先申请原位癌互助金再申请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金,会员所申请的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金要扣除之前领取原位癌互助金的总额,同时会员本期所有保障活动终止。同一保障期内会员多次申领不同种类互助金,最终领取的互助金总额最高为15,000元/份,本期所有保障活动待遇终止。
4.参加本活动前已患有本活动规定的一种或多种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会员,其既往疾病不再享受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5.会员参加本活动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续保时,其既往疾病不再享受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6.本活动所指的女职工特殊疾病包括以下12类:
(1)原发性子宫颈癌;
(2)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
(3)原发性子宫内膜癌;
(4)绒毛膜癌;
(5)原发性乳腺癌;
(6)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
(7)原发性子宫肉瘤(恶性);
(8)原发性卵巢癌;
(9)恶性卵巢交界瘤;
(10)恶性葡萄胎;
(11)生殖器官上的黑色素瘤;
(12)乳腺导管内乳头状瘤乳腺全切除手术。
第五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本活动的保障待遇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对会员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6.会员故意自伤、自杀,但会员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7.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8.会员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9.会员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0.因职业病、医疗事故及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1.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行为障碍的疾病)而导致的;
12.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是重大疾病定义所述经输血、因接受器官移植或因职业关系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除外;
14.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就医的;
15.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经或曾经患本活动所列原发性女职工特殊疾病和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或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
16.医院误诊。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1.女工特病慰问金、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
2.身故互助金由会员法定直系亲属受领。
3.因客观原因会员本人无法受领互助金的,可委托他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会员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1.会员自首次确诊患有12种女职工特殊疾病或原位癌之日起,可提出互助金申请;
2.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互助金申请书》,提供与确认保障责任相关的发生日期、性质、原因、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受领人的银行卡号及开户行名称;
3.会员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供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医学诊断书、病理检查报告、化验检查报告、血液检验、手术证明及病历调查委托书等;
4.由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手术证明、入院和出院记录(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以及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5.其它必要的与确认保障待遇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6.会员自疾病确诊之日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活动所指的女职工特殊疾病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判定。
2.本活动执行期间,如因活动相关内容产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主任办公会进行最终裁定。
3.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活动将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附表: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待遇标准
| 原位癌慰问金 | 特病慰问金 | 原位癌互助金 | 特病互助金 |
会费标准 | (31-60日) | (31-60日) | (60日后) | (60日后) |
25元(一份) |
500元 |
1,000元 |
3,000元 |
15,000元 |
50元(两份) |
1,000元 |
2,000元 |
6,000元 |
30,000元 |